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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興建高鐵的考慮因素(Part 4)



政府常常說高鐵要很方便,要在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問題就是,一地兩檢-一個地方有兩個海關,雙方各自執行自己的海關法律/法規。可惜,鄭汝樺說一地兩檢未有定案

我們小市民從基本法找,找到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只有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毗連區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當中不包括海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根據最簡單的邏輯,應該知道一地兩檢需要修改現行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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