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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公共空間與公共領域

終於能夠有時候休息,安靜下來寫點東西。最近公務繁忙,看到助教重溫編程(programming),討論學生如果注重創意而未能符合練習題的要求應該怎麼樣處理。其實編程就像土木工程裡的泥工磚工,按照圖則老老實實把泥磚造出來。學生注重畫面的技巧與創意是因為忘記了編程是軟件工程(software engineering)的一部分。工程的大原則就是先注重實用層面然後才是改進至完美。

工程師興建大樓也是先考慮使用者所需要的能否照顧得到,包括風-通風系統,火-防火系統,水-供水系統,電-供電系統,是否保障大樓內的人的安全,譬如防震系統。美學觀感,人流管理等才是建築師所關心的事情。

工程師的工作質素是看他能夠跟從要求製作所需的成果。最終大樓或者軟件好不好,其實是用家的評語,而不只是建築師的意見。正如電影一樣,可以叫好不叫座,叫座不叫好。為什麼?製作好的電影除了需要充分掌握拍攝技巧,利用投資者的資金,在某個時間內完成外,還要有一個完整的內容,甚至向社會發出有啟發性的信息,而最終社會容易吸取電影內的信息。這是工程與藝術的結合。同樣出眾的大樓除了供應用家的一切需要,設備也要人性化讓用家容易使用,為社區提供獨特的空間,甚至為建築界示範新模式新思維。好的軟件要提供所有需要的功能外,還要照顧用家的習慣,介面顯得人性化。經典的軟件更會示範新的模式。

已經製成的軟件其實在製成的一刻不代表軟件生命的結束,相反卻進入了漫長的維修週期。好像一棟建築物落成後,只要有適當的維修也可以使用很多很多年。現在人人都說進入了Web 2.0,但是他們很難知道旅行社背後還用傳統Terminal System。這些系統可能是90年代初用Clipper所寫的。現在可能被人投訴為什麼沒有網上服務。90年代初都不流行互聯網,又怎會有系統照顧互聯網的需求?當全行業都使用類似的旅行社電腦系統,系統通信幾乎成了運作規則,又怎能隨意更新?

根據以上例子,行業的規則可能受到固有的電腦系統所影響,社會的規則又是否受到原來的法律所所影響呢?

社會不斷發展,人與人之間不斷發展形形式式的衝突,需要第三者以公平公義的原則來處理。這些原則慢慢便成了成文法律,即所謂大陸法系。一些歐洲國家因為國內風土民情各不相同,對公平公義的理解也不同,反而依賴當地判例作為審判的準則,即所謂普通法系。兩大種類的法律體系都是根據社會需要發展出來,來處理社會出現的日常事務,否則法律條文慢慢被社會放棄採用。因此,立法者應該因應社會變遷而調整法律條文或者為新事物而立新法,像軟件工程師維修軟件系統去定期維修法律系統。

早前從李卓人沒有申請臨時牌照而導致民主女神被沒收一事中,發現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是一條很舊的法例,1919年10月31日已經生效。1995,97,98年曾修定過。1919年是什麼年代啊。是英國殖民地時代,是在空地上架設影畫戲帳棚的年代。請問這麼舊的法例,是否仍然適用於今天,怎會有今天所說公共空間的概念?雖然從消防與公眾秩序的角度,仍然可以採用。為什麼95年,97年,98年都錯失了有關公共空間的修定?當政府要處理公共空間內的活動而沒有公共空間的法律,又有什麼選擇?

公共空間public space泛指街道,公園,政府建築物。任何人都有權不用繳費或購票進入公共空間並且享有一些權利。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詞中所說:「如果公眾在政府建築物不能派發傳單或參與表達意見的活動,他們幾乎沒有機會行使所享有的言論自由。

那麼時代廣場是否公共空間?時代廣場的業主是九倉集團。一般情況下商業機構的物業屬於私人空間。可是,根據早前政府消息,時代廣場發展項目須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位於廣場介乎羅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處的地下部分,佔地3,017平方米、分有蓋和露天兩部分。這個公眾空間的用地是 私人土地,業權屬時代廣場業主擁有。業主須負責管理公眾休憩空間用地,其權責是受一份「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簡稱「公用契約」(Deed  of Dedication)所規範。當中條款要業主須開放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靜態休閒活動之用。哦,表達意見和舉行集會呢?當然沒有提及。

根據李卓人所說,紀念六四不是娛樂/靜態休閒活動,時代廣場的公用契約可能不容許,但相信市民仍然可以在行人通道表達意見和舉行政治集會。根據政府觀點,把紀念六四當作娛樂/靜態休閒活動來處理,則顯得格格不入。由於先天性沒有公共空間的法例,無論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或者公用契約都不能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公共空間在某些地方也帶來爭議。譬如咖啡室和商場,市民不用繳費或購票便可進入,但同時屬於業主的私人空間。巴士是巴士公司的私人空間,還是市民的公共空間?推而廣之,在Yahoo! Blog,是市民個人的私人空間,是雅虎公司的私人空間,還是市民的公共空間?電視頻道是什麼空間?社會的發展讓我們思考抽象的活動空間概念。

德國哲學家哈伯瑪斯Habermas曾為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public realm解說:「首先我們指的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層面,在這個層面中,某些類似公共意見(輿論)的東西可以形成。……當公民都能在一種不受限制的境況─也就是說,他們具有聚會與結社的自由及表達並發表自己的意見的自由─來面對關係著總體利益的事務時,他們都能像一個公共的個體(a public body)一般地生活於其中。……而所謂『公共意見』,指的是批評和控制的任務,藉著這些任務,做為一個公共個體的公民,他們都能以一種不具形式的實踐,去面對統治階級」。在以上所說公共領域沒有地點的限制,反而是從活動本身來產生公共領域。
 
法律很難跟從這樣沒有限制的定義來保障言論自由。如上文所說,我們需要一個地方行使言論自由。我們還需要為這類地方-公共空間釐定一個法律定義。

有時候內地法律也有公共空間的字眼,如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朋友常說內地政府依法守法的例子。可惜,再看深入一些,雖然有相同的字眼,但沒有相同的理念。雖然有法律,卻缺乏法律精神。只有了部門管理的辦法,但忽略了如何保障人民的權利。正如香港廣播管理條例忽略了如何保障言論自由的空間。

面對先天條件不足,香港是否沒有公共空間?至少還可以在街道,公園,政府建築物內發表政見。英國海德公園就是佼佼者。不足夠嗎?只怪大部分市民集中在被發展商所瓜分的商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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