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雨來臨」
-香港法治受到挑戰。香港的普通法系與鄰近地區的法系是兩個世界。一個彰顯社會公義,另一個服務黨國政權。如何磨合,從來都是挑戰。
-香港法治受到挑戰。香港的普通法系與鄰近地區的法系是兩個世界。一個彰顯社會公義,另一個服務黨國政權。如何磨合,從來都是挑戰。
「香港需要更多理性思考和冷靜聲音」
-其實什麼時候都需要,沒有人會嫌少。過分強調就是批評理性不足冷靜不足,別忘了雙方有其責任。只顧確保投票人數而拒絕溝通,是其遠因。
重申「司法獨立」不代表不能批評法官,而是任何人不得批評法官以影響其判案。
-批評法官要非常小心,而且要提供證據。一般人批評法官都可能構成藐視,更何況是非等閒之輩。司法獨立,不但運作獨立,裁決也要獨立,不是忽略國家這個環境因素,而非考慮政治立場。
「外界對『一國兩制』、『司法獨立』的理解有偏差。公眾常有誤解,傳媒也不了解,或者是故意不了解。有人利用政客和公眾的誤解,利用目前社會上的種種不滿,故意誤導市民。」
-可惜,各樣的人總有自己的理解,想解除公眾誤解,就要言明自己的理解,否則不斷猜度,那有好結果。記著如基本法無法表達自己的原意,是會不自覺地不合法地改變立法的原意。既然是詞不達意,就別怪人家。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法院解釋條款後,不宜由人大推翻解釋,否則是沒收香港解釋權。
-其實什麼時候都需要,沒有人會嫌少。過分強調就是批評理性不足冷靜不足,別忘了雙方有其責任。只顧確保投票人數而拒絕溝通,是其遠因。
重申「司法獨立」不代表不能批評法官,而是任何人不得批評法官以影響其判案。
-批評法官要非常小心,而且要提供證據。一般人批評法官都可能構成藐視,更何況是非等閒之輩。司法獨立,不但運作獨立,裁決也要獨立,不是忽略國家這個環境因素,而非考慮政治立場。
「外界對『一國兩制』、『司法獨立』的理解有偏差。公眾常有誤解,傳媒也不了解,或者是故意不了解。有人利用政客和公眾的誤解,利用目前社會上的種種不滿,故意誤導市民。」
-可惜,各樣的人總有自己的理解,想解除公眾誤解,就要言明自己的理解,否則不斷猜度,那有好結果。記著如基本法無法表達自己的原意,是會不自覺地不合法地改變立法的原意。既然是詞不達意,就別怪人家。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法院解釋條款後,不宜由人大推翻解釋,否則是沒收香港解釋權。
「我相信梁認為我們(法官)犯錯,但我們沒有」「我尊重她這是她的觀點,她絕對有權表達其見解,但事實是一個我尊重的人說這樣的話,令人更擔心」
-可見大法官十分理性而且冷靜,不應把對裁決的不滿延伸到法官身上。
-可見大法官十分理性而且冷靜,不應把對裁決的不滿延伸到法官身上。
《基本法》保障香港人的生活方式、言論和自由50年不變。「一國兩制的去向及未來,得要早於2047年,恐怕在2030年左右便得解決」。很多銀行按揭都是以25年作年期,並以地契為基礎,若這些抵押失效,銀行便會完全沒有保障;而新界地契期限亦只到2047年,故很可能會出現失效情况,很多大型土木工程合約有20、30年,如迪士尼合約已橫跨2047年,故2030年才討論「50年不變」已算遲起步,可以更早處理。
-基本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因此,五十年是個未知數。真的需要修定基本法來處理。修定基本法是中央的死穴,怕在修定基本法第一條。
「很多事情都和法律制度一樣,都處於發展過程中,在變化中引起爭議。我們不能因為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紛爭,就說法制被破壞了,也不能碰到一些問題,就下論斷『一國兩制』是失敗的」。
-但如果只聽從中央決定,改變自己的法律制度,則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力,就真的破壞司法獨立。
-但如果只聽從中央決定,改變自己的法律制度,則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力,就真的破壞司法獨立。
本港法制可以改變的言論,是可損害社會法治。
-要只道法律制度的改變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壞。譬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產生方法得到英國參考。如果只准中國籍法官擔任終審法院法官,恐怕要輸入內地法官,制度越趨封閉保守。千絲萬縷的關係,司法更難獨立。
「(釋法)的合法性已經被香港法院肯定」「法院一定要接受人大解釋的,但不等於對法治無傷害,法院接受其法律解釋與肯定人大釋法是兩回事。如果這樣,是否要日日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定明應由香港法院請人大釋法,而沒有授權政府請人大釋法。直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案件,第四次人大釋法才是首次由司法機構提出。基於對憲法的一般理解,政府只能根據憲法行事,首次釋法(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提請)就是非法。既然如此,法院是肯定條文所寫的人大釋法方式,即第四次釋法,但不能籠統地所有釋法的合法性。大陸都沒有像德國的獨立的憲法法庭,沒有辦法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要只道法律制度的改變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壞。譬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產生方法得到英國參考。如果只准中國籍法官擔任終審法院法官,恐怕要輸入內地法官,制度越趨封閉保守。千絲萬縷的關係,司法更難獨立。
「(釋法)的合法性已經被香港法院肯定」「法院一定要接受人大解釋的,但不等於對法治無傷害,法院接受其法律解釋與肯定人大釋法是兩回事。如果這樣,是否要日日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定明應由香港法院請人大釋法,而沒有授權政府請人大釋法。直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案件,第四次人大釋法才是首次由司法機構提出。基於對憲法的一般理解,政府只能根據憲法行事,首次釋法(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提請)就是非法。既然如此,法院是肯定條文所寫的人大釋法方式,即第四次釋法,但不能籠統地所有釋法的合法性。大陸都沒有像德國的獨立的憲法法庭,沒有辦法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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