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港大事件正反辯

李克強訪問香港,警方高度加強保安,搞到示威區有等於無,採訪受到嚴重限制,居民失去行動,市民質疑警權是否過大。連日來,傳媒不斷透露各方闡述當時人論點。好像真相已經全部揭露,但其實仍然滿布疑點。

大律師公會根據梁國雄2005年上訴案件,認為香港政府要有責任,並要協助及保障市民和平公眾集會及示威的權利。雖然香港法院、其他區域及海外法院,均承認此責任並非絕對,而且行政機關執行時,對選擇採用何種手段,有廣泛酌情權,但終審法院特別強調﹕「該責任…是關於當局應採取什麼措施,而不是關於如何達成目標。」該等措施包括﹕(1) 幫助示威者減少對公眾造成的不便;(2) 令示威者可到達重要公眾地方(access to public space of significance);(3)保護參與集會人仕免受旁觀者敵意騷擾。看了新聞透視,見到示威區設立在太古橋,遠離政要通道陸佑堂附近的道路,明顯不是法院所指的重要公眾地方。新聞透視比較之前領導人訪港的保安措施,可惜缺乏當時風險評估或者外圍因素比較。其實這些因素都影響了警方部署。 



另外,大律師公會認為警方設立「指定公眾地點」及「禁區」必須根據《公安條例》第10及36條,但是兩者都要求當局作出正式公告。就前者而言,劃分「指定公眾範圍」時必須刊憲;至於後者,則必須由行政長官正式宣佈,把指定個別地區劃作禁區。可是,法律原文是「 為施行本部,行政長官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地方為指定公眾地點。

行政長官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大律師公會的新聞稿都竟然有錯漏。雖然有人質疑大律師公會對於「核心保安區」或「核心保安範圍」非法律字眼的質疑,但警方權力必須由法律賦予是無從置疑。

港大就副總理李克強訪問期間的保安安排發表聲明,表示從來沒有主動要求警方於港大設立「保安區」。可笑是你不要求,不等於警方不可以按需要設立「保安區」。這樣的講法只是說明這個責任不在港大。

最近大律師公會不斷主動向公眾事情發表新聞稿,其原因是他們其中一個職能,就是改善香港境內正義行政,程序,商業安排,法律報告和陪審團的裁決。(the improvement, in Hong Kong,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cedure, the arrangement of business, law reporting, and trial by jury)正義行政應當涵蓋司法制度(包括法院和警察)內關於偵測調查審問罪案中疑犯的個人,活動和體制。(The personnel, activity and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system - courts and police - in the detection, investigation, apprehension, interviewing and trial of persons suspected of crime.)
禁錮學生方面(false imprisonment),根據一般定義,指缺乏法理依據違反當事人意願而意圖或進行囚禁。如果學生停留期間是警方執行程序或者等待移交給大學保安人員,則並非缺乏法理依據。曾偉雄強調港大的保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曾多次要求3人從後樓梯的防煙門通道離開,但他們並無理會,還以粗言羞辱在場警員,並以手機聯絡傳媒前往採訪。被警方及保安員推入後樓梯的港大學生李成康,批評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包括他們沒有多次離開後樓梯,亦沒有辱罵警方。這個公說公理婆說婆理,就算訴訟也可能沒有答案。
 
採訪被阻方面,對於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副總理李克強到訪麗港城期間,警員出於本能用手擋鏡頭並且被卡住,Now新聞台表示,絕無其事。 當時參與採訪的Now新聞台記者梁卓麒表示,拍攝期間,先被一名穿著背心的人,按著鏡頭阻止拍攝,其後被一名身穿西裝的人,走到攝影師面前,大力按著鏡頭阻礙拍攝。而在多次詢問下,對方一直沒有表露身份或表明行動的目的。 對於曾偉雄形容,當時警務人員見一黑影衝前,後來才知是記者,梁卓麒說,他的攝影師當時並不是穿著黑色衫。他自己和攝影師都聽不到有人說「可否讓我拿回隻手」的說話。看看梁卓麒的報導(1:04),便見到梁卓麒穿著白色襯衣,帶深色領帶。看來有人黑白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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