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並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馬道立今日被傳媒問到香港是否實行三權分立時強調,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規定,可以參看《基本法》第2、19及85條,而《基本法》第25條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表明不評論別人最近的言論,也不評論別人對自己以前的評論。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