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選舉學德文


基本法(Grundgesetz)
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
聯邦選舉規則(Bundeswahlordnung)
議員法(Abgeordnetengesetz)
政黨法(Parteiengesetz)
選舉審議法(Wahlprüfungsgesetz)
選舉統計法(Wahlstatistikgesetz)
聯邦投票機規則(Bundeswahlgeräteverordnung)

觀察一下以上8個德文名字,不難發現凡是名為法的都是Gesetz。凡是規則都是Ordnung。把名字分解,則如下:

基本-法(Grund-gesetz)
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
聯邦-選舉-規則(Bundes-wahl-ordnung)
議員-法(Abgeordneten-gesetz)
政黨-法(Parteien-gesetz)
選舉-審議-法(Wahl-prüfungs-gesetz)
選舉-統計-法(Wahl-statistik-gesetz)
聯邦投票機-規則(Bundes-wahl-gerät-ever-ordnung)

當中
(der) Grund 就是 base 基礎。
Bundes 就是聯邦的。
(die) Wahl 就是選舉。
(der) Abgeordnete 就是議員/代表。
abgeordnet 就是代表的。
geordnet 就是已經排序的。
(die) Partei 明顯是政黨。
(die) Prüfung 是審計/審議。
(das) Gerät 是儀器。

德國基本法共11章:
  1. 基本權利(Die Grundrechte),
  2. 聯邦及地方(Der Bund und die Länder), 
  3. 聯邦議院(Der Bundestag), 
  4. 聯邦參議院(Der Bundesrat),聯合委員會 (Gemeinsamer Ausschuss),
  5. 聯邦總統 (Der Bundespräsident), 
  6. 聯邦政府(Die Bundesregierung),
  7. 聯邦立法權 (Di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 
  8. 聯邦法律及行政之實踐(Die Ausführung der Bundesgesetze und die Bundesverwaltung), 地區責任與行政合作(Gemeinschaftsaufgaben, Verwaltungszusammenarbeit), 
  9. 司法(Die Rechtsprechung),
  10. 財政(Das Finanzwesen),國防(Verteidigungsfall),
  11. 過度性及最終條文 (Übergangs- und Schlussbestimmungen)。 
 聯邦選舉是由聯邦選舉主任(Bundeswahlleiter)管理,轄下設有選舉委員會(Wahlausschüsse)。選民除了親自到票站投票,也可以郵遞選票(Briefwahl)。最後當然希望自己的候選人當選(Mein Kandidat ist gewählt.)。

德國選舉制度


因為最近林公常常告訴大家他參考了德國的選舉方法,所以走訪了德國網站。德國人出名跟從法律規則,專於工程,善於哲學。他們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或著法典法系。法律內的原則,司法程序,量刑等等細節一一詳列。因此,不需要像普通法累積判例來釐清審判准則。

德國的選舉是由8大法支配,包括基本法(Grundgesetz),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聯邦選舉規則(Bundeswahlordnung),議員法(Abgeordnetengesetz),政黨法(Parteiengesetz),選舉審議法(Wahlprüfungsgesetz),選舉統計法(Wahlstatistikgesetz),聯邦投票機規則(Bundeswahlgeräteverordnung)。

基本法,即憲法,是框架性法律,釐定了政府權限,國民權利,當中包括選舉與德國聯邦議院的組成方法。

聯邦選舉法詳細釐定選舉制度,選舉機構,投票權和選舉資格,投票和發表選舉結果的方法。

根據聯邦選舉法第52章,內政部頒布聯邦選舉具體執行規則,包括委任,選舉機構職權和活動,選民登記的先決條件,登記,提名和投票方式。

議員法確立德國聯邦議院議員的法律地位,待遇,獨立性。

政黨法規定政黨的功能,責任,命名方式,平等對待,組織結構,成員,代表大會,黨員權利,執行委員會,公共資金申請程序,帳目公開手則,違憲罰則等等。

德國國會由我稱呼為上議院的Bundesrat和下議院的Bundestag所組成。上議院總席位69個,作為各邦在聯邦中的代表,每個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但沒有選舉任期。下議院有598個議席,299個議席由299個地方選區以得最高票數者當選方式產生。另外299個議席則由兩票制產生。

兩票制是選舉制度的一種,接近比例代表制模式。各政黨總當選名額,以全國總應選名額依各政黨在第二張投政黨名單的得票比率分配,扣除該黨在選區已得議席,其差額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中補足。

當有出缺,如何替補?根據聯邦選舉法第48章,應該由該黨參選名單上的候選人替補。如該名競選者拒絕成為議員或者已經辭退,便可以不理,否則會根據第84章邀請該名候選人,要求確認是否仍然屬於名單所代表的政黨,並在一星期內答覆是否接受邀請。如名單上沒有人選,則議席懸空。

可見德國選舉十分尊重國民意願,也反映政黨意向,兩院制度也平衡了各方考慮,提高了國家穩定性。

備註:
Bundestag其實名為德國聯邦議會或者德國聯邦議院。
Bundesrat則稱為德國聯邦參議院。

政府替補方案問題多多

政府替補方案的問題是多個層次的問題。
方案理由問題
政府要防止變相公投,而堵截補選,等於因噎廢食。雖然不是全面剝奪公民的選舉權,但已經削減部份選舉權。
政府以為變相公投投票率低(17.9%),就可以演繹為市民支持某一個替補方案,完全缺乏理性。任何人其實都不能演繹不投票選民的意願。
政府說修改選舉方法,就是為了減少浪費公帑。選舉方法不是追求公平公正嗎?如果只要減少浪費公帑,其實政府可以考慮全面委任。
方案內容問題
名單比例代表制度,選民不能選擇個別參選人士,只能選擇名單所代表的理念。得到議席的比例應該與得票率比例相約。因此,替補制度不應該改變任期初的投票結果所產生的議席比例,所以出缺時必須要由同一個名單內替補,絕不能跨名單替補。外國的弱小政黨都根據政治理念來組織聯盟,來制定參選名單。因此,同名單替補才能反映當初民意。
當同名單內,無人可以替補,則可考慮懸空議席或者補選。補選方式其實可以很自由,只要是公平公正就可以。香港自然可以沿用單議席單票制。
如果為了減少開支,或避免補選,而採用跨名單替補,便是智障之選。
推行方案問題
凡牽連甚廣的議題,都應該要公眾諮詢,正如6月23日已經就立法會選舉地方選區分界臨時建議開始公眾諮詢。簡單如此也公眾諮詢,為何替補方案可以不公眾諮詢?
當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指出方案有問題,為何只是死口不認,拒絕公眾諮詢?
當政府指大律師公會所舉的例子荒謬,其實也代表政府替補方案容許荒謬情況發生,也反映替補方案本身的荒謬。
林瑞麟的胡亂修改,越改越糊塗,仍然無刪除跨名單替補部分,無助解決問題。列舉理由,其實都不是恰當的理由,非常牽強。任何跳躍式,不連貫的陳述讓人無法理解政府的所謂理由。堵截濫用補選應該有很多方法,但以霸王硬上弓來推行包含跨名單替補的方案絕對智障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