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德國選舉制度
因為最近林公常常告訴大家他參考了德國的選舉方法,所以走訪了德國網站。德國人出名跟從法律規則,專於工程,善於哲學。他們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或著法典法系。法律內的原則,司法程序,量刑等等細節一一詳列。因此,不需要像普通法累積判例來釐清審判准則。
德國的選舉是由8大法支配,包括基本法(Grundgesetz),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聯邦選舉規則(Bundeswahlordnung),議員法(Abgeordnetengesetz),政黨法(Parteiengesetz),選舉審議法(Wahlprüfungsgesetz),選舉統計法(Wahlstatistikgesetz),聯邦投票機規則(Bundeswahlgeräteverordnung)。
基本法,即憲法,是框架性法律,釐定了政府權限,國民權利,當中包括選舉與德國聯邦議院的組成方法。
聯邦選舉法詳細釐定選舉制度,選舉機構,投票權和選舉資格,投票和發表選舉結果的方法。
根據聯邦選舉法第52章,內政部頒布聯邦選舉具體執行規則,包括委任,選舉機構職權和活動,選民登記的先決條件,登記,提名和投票方式。
議員法確立德國聯邦議院議員的法律地位,待遇,獨立性。
政黨法規定政黨的功能,責任,命名方式,平等對待,組織結構,成員,代表大會,黨員權利,執行委員會,公共資金申請程序,帳目公開手則,違憲罰則等等。
德國國會由我稱呼為上議院的Bundesrat和下議院的Bundestag所組成。上議院總席位69個,作為各邦在聯邦中的代表,每個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但沒有選舉任期。下議院有598個議席,299個議席由299個地方選區以得最高票數者當選方式產生。另外299個議席則由兩票制產生。
兩票制是選舉制度的一種,接近比例代表制模式。各政黨總當選名額,以全國總應選名額依各政黨在第二張投政黨名單的得票比率分配,扣除該黨在選區已得議席,其差額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中補足。
當有出缺,如何替補?根據聯邦選舉法第48章,應該由該黨參選名單上的候選人替補。如該名競選者拒絕成為議員或者已經辭退,便可以不理,否則會根據第84章邀請該名候選人,要求確認是否仍然屬於名單所代表的政黨,並在一星期內答覆是否接受邀請。如名單上沒有人選,則議席懸空。
可見德國選舉十分尊重國民意願,也反映政黨意向,兩院制度也平衡了各方考慮,提高了國家穩定性。
備註:
Bundestag其實名為德國聯邦議會或者德國聯邦議院。
Bundesrat則稱為德國聯邦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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