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李剛之子終於判刑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輛黑色大眾轎車在河北大學校區內撞倒兩名女生,一死一傷,司機不但沒有停車,反而繼續去校內宿舍樓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學生和保安攔下,該肇事者不但沒有關心傷者,甚至態度冷漠囂張,高喊:「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李啟銘的家人已經在去年11月與死者陳曉鳳的家人達成賠償協議,李家給陳家賠償46萬元人民幣,陳家則向法庭提出希望以較輕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李啟銘,並對他從輕處罰。

今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啓銘(22歲)有期徒刑6年,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

李啟銘凸顯了幾個問題:

高幹子女仍然是特權階級,情況與古代社會沒分別。包公奇案中,龐太師之子-龐昱偷取賑災款項,為自己用。災民受苦,向包公告發。後來雖然龐太師出動免死金牌,但仍然逃不了鍘刀之刑。雖然這是戲劇,但離民間對特權階級的印象差別不大。可惜,今日的司法制度仍然有所不足。如果今天是李剛犯罪,肯定被黨以雙規方式抽離出司法範圍,導致法院無法審理。幾年後又可以東山復出。李啟銘不好彩,觸動不到根本利益,沒有人能夠保護他了。

另外,李家給陳家賠償46萬元人民幣,竟然是陳家向法庭提出希望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李啟銘。嘗試用金錢干擾法院決定。可見,陳家除了收了金錢,也受了不少壓力。壓力來自領導,還來自家人。陳曉鳳的爺爺和村黨支部書記都逼使他放棄,最後都是辭職並接受賠償

其實法院也非常賣力地配合李剛。看一看,去年11月作出的賠償額是46萬。今日法院一審判囚6年,賠償又剛剛好是46萬元。如果不是輿論壓力,可能判囚沒有6年這麼長。

另外,罪名也是很奇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以安全方法,如毒奶粉來危害公共安全,便看似不是罪,而是訓練嬰兒體質。其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罰則可以多於十年刑期。這與交通肇事罪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明顯分別。可見交通肇事罪比較罰則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發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即: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駛時,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稱“沒事”,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啟銘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陳曉鳳、張晶晶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李啟銘肇事後,亦無出於逃逸等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繼續駕車衝撞,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行為。因此,李啟銘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意見》規定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對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可見,法院已經能夠配合李剛同時又兼顧法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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